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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这是国内首部专门保护医护人员权益的省级政府规章,将引入信用惩戒制度——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者,若情节严重,将被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办法》有多款条例是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制定的,例如: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
上海市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了《办法》。该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办法》制定的背景包括近年医患纠纷事件频发、医疗卫生人员队伍人才流失等,“有助于安医、稳医,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卫健、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等,均应负起相应的职责;《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及保障人员,培训、实习人员均适用。
医闹信息共享情节严重者可能被限制使用医保
“执业环境保障”一章内容涉及安检、安保制度、人身保护,以及医闹信息共享: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重点部位配备紧急报警装置,与警务室联网,接入属地公安机关;市卫健部门将医闹相关人员信息同步推送至医院,医院可以通过挂号系统发现其就诊,及时预防风险。 引入信用惩戒制度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实施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等禁止行为的,设定一般、严重两个失信惩戒档次,由相应部门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情节严重者,即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包括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1.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2.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4.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5.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6.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禁止的行为包括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抢夺病历、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灵堂等:
1.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非法限制医疗卫生人员人身自由,谩骂、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医疗卫生人员;
2.恶意拦截、尾随医疗卫生人员,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扬言或者暗示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寄送恐吓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生活; 3.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抢夺病历,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卫生机构;
4.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拉横幅,在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停放尸体,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5.冲击或者占据办公或诊疗场所、围堵出入口、驱赶就医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6.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卫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 7.其他侵害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上海还将推进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支持相关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受到侵害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全方位、便利的法律服务。
因判断错误而报告传染病依法免除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别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这是《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内容。 罗培新称,新冠疫情暴发是《办法》制定的背景之一。 《办法》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调遣医疗卫生人员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卫生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不得派遣处于孕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医疗卫生人员参加。 对于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或者执行紧急任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办法》在休息休假、保障心理健康、职称评定、信用激励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四条为“关爱服务”:医疗卫生人员在参加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时,在子女学习、老人照护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照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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