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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实施。近日从山西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办法》着重从三方面入手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一是针对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环节,明确预防措施;二是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有效途径解决纠纷,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内容;三是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等各方职责,并规定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为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办法》对各方提出了要求。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行为,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规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咨询和投诉制度,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投诉接待室、调解室和监控室等。
《办法》对医务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遵守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关爱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及时解答患者咨询;如实告知患者有关情况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或者销毁等。
《办法》也给患方定了规矩。患方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作出的转诊或者出院安排;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对诊疗行为有异议的,如实表达意见和诉求。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及时告知患方解决途径,并主动采取措施。如: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及时告知患方;按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启封,并妥善保管等。医患双方可以从《办法》规定的途径选择符合双方利益的方法。包括:协商解决;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时,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医患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3人,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行为。协商一致的,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医患双方自愿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的,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病历资料等。医调委受理申请的,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调委及其调解员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公开进行。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医调委留存一份。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调委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患方遇到医疗纠纷,应选择规定的途径解决。下面这些事不要做。如: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堵塞通道,寻衅滋事;拒绝将遗体按规定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传单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产;损毁、抢夺与医疗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以及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实物证据;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等。
如果有患方出现上述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甄别身份,开展教育疏导,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将涉嫌违法犯罪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在2小时内从病房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遗体在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患方拒绝在2小时内将遗体从病房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文书上注明情况,并邀请医调委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人员作为第三方签字见证。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的;未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未建立健全咨询和投诉制度的;发生医疗纠纷后,未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启封并妥善保管的等。
医务人员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方以医疗纠纷为由,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医调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并可处以所收费用三倍以下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新闻媒体报道失实,或者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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