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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师只能开中药?在西医科室执业违法吗?针对这些疑问,**中医药管理局给出明确答复。
在**中医药管理局官网"局长信箱"栏目,发现一封关于中医类医师执业范围的群众来信,内容如下:
群众来信内容
XXX反映其是一名中医类执业医师。在现实生活中,中医类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老是遭到别人质疑。很多人以为中医类执业医师只能开中药,不能在综合医院非中医科科室执业上班。个别地方卫生执法部门在综合医院例行检查中往往以其是中医类医师为依据,判定其超范围执业,不允许其在相关科室执业,想咨询下,有没有明确中医类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的文件?能不能在综合医院的非中医科科室上班?中医药都立法了,能不能给予明确的答复?
**中医药管理局回复:现行有关卫生、中医药的法律法规未禁止中医类别医师到综合医院中医科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中医药法》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这里所描述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对于**有专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须按照**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由此可见,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开展相关诊疗活动,并不受科室限制。
中医诊所能否开展西医临床服务和开展输液治疗?
再把以上问题具体化,我们发现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存在中医师、中医诊所为患者进行输液治疗的情况。那么,这种诊疗行为是否合法?
此前,已有业内人士给出分析意见,在这方面存在疑虑的朋友这次可得看仔细了。
可以开展西医临床服务和开展输液治疗的情况:
首先必须有证,即中医师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中医诊所经审批或备案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另外,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中医科班生或经培训及机构考核后,可看西医;
2、中医诊所中医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可以开展输液服务;
3、中医诊所符合条件(人员能看西医,场所具有独立输液室,具有抢救条件和能力),经核准可开展抗菌药物输注业务。
不能开展西医临床服务和开展输液治疗的情况: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及经备案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中医诊所。
依据如下:
1. 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备案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同时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2. 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经考核取得该资质的中医师不允许开展西医临床服务。
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要区分
之前**卫计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很多人就不清楚了,这二者之前有什么不同么?
1诊疗范围有区别
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中,实行备案制度的诊所,可以利用中草药、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服务,也可以开展中草药煎煮、中草药调剂等药事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备案制度下的中医诊所,所提供的必须100%是中医技术,而审批制度下的中医(综合)诊所,规定是以提供中医药诊疗为主的诊所,可以提供不超过15%的西医技术服务,比如输液、打针等等,但中医诊疗的比例必须达到85%以上。因此,两者的诊疗范围有着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 中医综合诊所可输液
2开办条件不同
中医诊所备案制度施行后,对于开办诊所的医师条件,进一步的放宽了。规定在取得中医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后实践满三年就可以申请备案;而大家都知道,在之前审批制度下的中医(综合)诊所,医师在经注册后,实践时间必须满五年。
除了中医执业医师外,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人士,同样可以通过备案制开办中医诊所。中医专长医师开办诊所遵循“会什么、考什么;考什么、用什么”的规则,其执业诊疗范围在报名时就已确定了。
▲ 执业中的中医师
有不少人表示,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过于狭窄,但其实不然,比如有考生以针灸诊疗伤筋病报名,通过之后,其执业范围是很宽泛的,根据现代医学的定论,凡是引起肌肉、肌腱、韧带、关节囊、筋膜等软组织,及一部分软骨的急、慢性损伤,统属伤筋的范围。
3中医技术有区别
虽然备案制的中医诊所,所提供的诊疗技术必须100%是中医范畴,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是所有的中医技术都可以使用的。比如中医创伤类、中医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安全隐患类中医药服务,中医诊所是不允许开展的。
▲ 穴位注射有风险
所以备案制与审批制下的诊所,各有优劣,怎么选择,还是需要根据个人的情况而定。那么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诊所怎么办?
在证件到期之前,如果所提供的中医技术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既可以按照备案制度的要求管理(需提前注销许可证),也可以按照之前的管理办法继续执行。但假如诊所所提供的中医药服务有不可控的安全隐患与风险的,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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