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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法规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30 年。
▪医疗机构对其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天。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的时限是接到报告 1 小时内。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时间为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处方量应当限于 1 天用量;处方标准由以卫生部统一规定;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献血法》规定, 献血者两次献血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6 个月。
▪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 20%。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日期 200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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